对确需以房租收入维持生计、照章纳税确有困难的孤寡老人、残疾人、烈属等私房业主,持居(村)委会开具的有效证明,报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后,可给予减征”。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孤寡老人、残疾人、烈属出租个人自有房屋,且月租赁总收入在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的,减按综合征收率的30%征收有关的税费;月租赁总收入达到5000元或以上的上述纳税人,仍按原适用的综合征收率征收有关税费。又依《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公告》(2014年第16号)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2000元以上(含2000元)、3万元以下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6%。
对确需以房租收入维持生计、照章纳税确有困难的孤寡老人、残疾人、烈属等私房业主,持居(村)委会开具的有效证明,报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后,可给予减征”。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孤寡老人、残疾人、烈属出租个人自有房屋,且月租赁总收入在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的,减按综合征收率的30%征收有关的税费;月租赁总收入达到5000元或以上的上述纳税人,仍按原适用的综合征收率征收有关税费。又依《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公告》(2014年第16号)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2000元以上(含2000元)、3万元以下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