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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男子借司机之名在广州买豪宅,结果……千万别墅差点被拍卖!

发表于2018-07-07

广州市白云区法院近期作出的一份判决中,男子杨某借司机徐某之名在番禺买了一套别墅及一辆车,后司机欠下400多万元外债被人起诉,导致杨某价值千万的别墅和车辆被查封并面临被拍卖。杨某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后,白云区法院认定了他对涉案房产及车辆享有所有权,故一审判决在司机徐某欠债被执行一案中不得对其上述财产进行执行。目前该案已进入二审程序。

突被告知房产将被拍卖

据判决显示,年过六旬的男子杨某诉称自己此前常在国外居住。2009年3月,杨某聘请了男子徐某担任其在广州期间的司机一职。杨某称,基于对徐某的信任,他将在国内相关事务均交由徐某处理。2009年6月,杨某称他与司机徐某签订了借名买房协议书,约定由杨某出资及承担月供、以徐某名义在番禺区购买了一栋3层的别墅。之后,杨某称他还以同样的借名方式,分期付款买了一辆奔驰车。

杨某称,上述别墅在2011年1月份收楼,他一家人搬进去居住至今。别墅首付、月供、装修费、专项维修基金、物业费、水电费也均由他在实际支付。2011年11月,杨某还在别墅门口立了一块镇宅石以纪念其父亲,上面刻了自己的名字。

但到了2014年11月的一天,杨某突然发现别墅大门上被张贴了一纸法院执行拍卖文书。经查他才知道,原来他的司机徐某因在2012年向人借了300万元,未如期归还被人诉至法院并败诉,但徐某未履行,第三方债权人遂申请查封了在徐某名下的上述别墅及奔驰汽车,案件进入执行拍卖程序。

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情急之下,杨某向白云区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杨某称,自己才是涉案别墅的所有权人,司机徐某只是名义上的所有权人,且涉案房产尚未办理正式产权登记。相关购房资料、收楼资料、付款票据,以及涉案奔驰车的登记资料等均由他本人在保管,房产和车辆也一直是由他在实际占有、使用。

杨某还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一份司法鉴定书,鉴定结论称杨某、徐某之间签订的《借名协议》签订于2009年,早于司机徐某向第三方借款的2012年,因此杨某认为司机徐某的个人借款与其代持房产及车辆无关,不应查封、执行上述财产。

一审开庭期间,徐某也承认涉案房屋及车辆确实是由杨某出资购买、使用,他本人没有任何出资,只是代持关系。

对此,第三方债权人向一审法庭提出异议,认为杨某所称与徐某之间的代持关系,本身不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并称不排除杨某和徐某二人存在共同侵害第三方债权的情况。同时,第三方债权人还对代持协议所作的司法鉴定提出了质疑,认为法庭不能仅凭杨某和徐某之间的陈述来认定上述财产的归属。

法院一审判决: 借名买房关系成立, 涉案房产车辆不得被执行

对于此案,白云区法院经一审审理查明,杨某与徐某于2009年先后签订了借名购房、购车的协议,约定了“由杨某出资,委托以徐某名义购买,杨某享有对房屋、车辆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徐某未经杨某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处分该房屋、车辆,以及后续如何办理变更手续等”内容。

白云区法院认为,从涉案查明的事实看,如被告徐某是涉案房产实际购买人,不可能所有款项资金均来源于杨某。且在法院对涉案房产查封后,杨某仍为该房屋还贷,显然与常理不符。

同时,杨某提供了大量交付涉案房产水费、管理费等单据,若其不是涉案房屋使用人,不可能保留大量单据,第三方债权人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单据是徐某为逃避债务向杨某提供。另外,杨某提供的镇宅石上刻有碑文“纪念父亲杨某某”。若该房屋为徐某所有,按民风、民情,其不可能允许他人在其房屋内竖立碑石。

白云法院另外查明,2009年7月,原告杨某授权徐某在其汇丰银行账户内直接办理签发支票、进行转账及提款等业务,该授权登记书上记载徐某为“董事长助理”。此后,徐某在该账户内多次将资金划拨至其账户,并用于归还房贷和车贷。

该院一审判决,上述涉案被查封的房屋、车辆所有权为杨某,被告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不得执行上述杨某的房产和车辆。目前,该案已进入二审程序。


发表于2018-07-09
猪珠2010,您好!您所发的帖子“男子借司机之名在广州买豪宅,结果……千万别墅差点被拍卖!”已被设置为精华帖,请再接再厉多发好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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