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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阳江市关于开展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工作的通告

发表于2013-04-05

为了加强我市过渡期内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在用超标车)的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根据省公安厅、省经信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环保厅《关于加强我省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意见》(粤公通字[2012]115号)以及省公安厅、省经信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关于加强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公通字[2013]4号)要求,市政府决定设立我市在用超标车管理工作过渡期(时间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在用超标车过渡期管理工作,对在用超标车实施临时登记、核发临时通行标识。特此通告如下:

一、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是指已经进入流通和使用环节,不具有人力骑行功能或者相关技术参数超出电动自行车国家强制标准(包括最高车速超过20km/h、整车质量超过40kg、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超过240w或者蓄电池标称电压大于48v等)的电驱动两轮车辆。

二、下列超标车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登记、核发临时通行标识后,方可临时上道路行驶:

1、2013年3月30日前已经购买使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

2、2013年3月30日前已经购买使用的,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应纳入机动车范畴管理的且无法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燃油助力车,可参照在用超标车的临时登记制度进行临时登记。

三、开展对在用超标车进行临时登记的时间为2013年5月15日至2013年12月31日。

四、阳江市区(含海陵、高新区)常住或暂住户口的在用超标车车辆所有人应就近到以下指定的地点申请办理临时登记业务:

1、江城区新江北路交警支队办公大楼东侧(即阳江市兴达物流南侧)临时登记办理点;

2、江城区平冈镇交警支队郊区大队办公大楼临时登记办理点。

五、申请超标车临时登记时应携带车辆及提交下列材料:

1、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或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2、车辆的来历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销售企业印章);

3、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原件丢失的,收存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

4、发动机号码及车辆识别代号拓印件各2份;

六、超标车在办理临时登记、核发临时通行标识后不予办理转让手续。

七、超标车临时通行标识的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止。超标车临时通行标识只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效,不能在外市使用。从2016年1月1日起,超标车不准再在本市辖区道路上行驶,违法上路的,按照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上路行驶处罚。

八、列入国家摩托车产品目录的车辆,不予办理临时登记,应按规定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业务。

九、2013年3月30日后全市禁止销售超标车,超过禁止销售日期仍销售的,由市工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依法处罚;对继续生产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产品的,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情节严重的,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依法打击销售企业对未销售或已销售车辆通过非法改装、改型以提高车速、增加载重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因车辆非法改装、改型后超重、超速发生交通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改装企业的责任。

十、过渡期期间,我市根据道路交通流量、道路状况、高峰时段和路段等情况设立禁行路段,规定从2012年12月23日起,禁止超标车在东风路(市区东风一路西平路口至阳东东风四路沿海高速公路东城出口)通行。

十一、办理临时通行标识的超标车纳入机动车范畴进行管理,驾驶时须取得摩托车类驾驶证,按规定戴安全头盔,车辆应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上路行驶必须遵守交通安全法规,服从公安交警部门的管理,并在规定的车道或摩托车专用道上行驶。在划分有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在未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应确保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安全;借道非机动车道行驶的,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超标车违反有关通行规定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应按机动车标准处罚或处理。

十二、各县(市)在用超标车管理工作,参照本通告内容执行。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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